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388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48号)转发给你们

  
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主题词:劳动工伤保险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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