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48号)转发给你们
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主题词:劳动工伤保险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