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代办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807

  盘人发[2000]29号

市、县(区)人才中心、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中心、劳动保险公司:

  力大力发展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广泛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1997]53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代办社会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市、县(区)人才中心均可为其代办社会保险业务。

  二、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部门为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中心和劳动保险公司。

  三,属于企业解聘、辞职等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市县、劳动保险公开发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四、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也不包分配计划外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原为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改为中介机构的人员;通过委托人事代理,由市、县(区)人才中心在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业务。

  五、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均按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六、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员,在调入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前,按有关规定补办社会保险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事局                      

  盘锦市劳动局                     

  2000年10月23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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