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1107

  盘劳社字[200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36号)精神,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佥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中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所在单位填报《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无单位的按档案管理权限由各级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执行。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抓紧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兑现工作于六月末完成。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财政局        

  二O0二年五月十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政府、宋文利副市长部、省驻盘单位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5月10日印发

  

信息来源: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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