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 辽劳社转[2004]7号

发布时间:2008-02-19 浏览次数:503

  辽劳社转[2004]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4月21日    

  

   主题词:转发 劳动 社会保障 行政审批 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年4月22日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4]8号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 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 5号)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我部对部分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6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
 

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

序号
 
 涉及的行政
 审批项目
    规范性文件名称
 
    停止执行的内容
 
 1
 
 职业技能竞赛
 活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6号)
 第五条   
 
 2
 
 
 
 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股份合作
 制设立的审批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
 第六条中“原有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先由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乱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核准后”。
 
 3
 
 
 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股份合作
 制设立的审批
 原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四部门根据劳部发[1993]200号制定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
 第十四条中“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
 第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中“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4
 技工学校招生
 原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劳培字
 第五条的(二)(三)(四),第六条的(二),第三章,第十三条中的“具
 
全国性计划审
[1990]1 3号)
 
有城镇户口”和(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章,第七章,第三
十八条。
5
 
 
高级技工学校
的审批
 
原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部发[1997] 350号)
 
第二条中的“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第三条:
附件: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6
 
 
 
 
重点技工学校、
重点就业训练
中心审批
 
 
原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4
号)
 
 
 
第三条中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审批”,“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由省(部)级推荐,劳动部组织检查评估及审批。重点技工学校需填报《重点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附件:3.重点技_72学校申报审批表
7
重点技工学校、
重点就业训练
中心审批
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
知》(劳部发【l996]263号)
 
第二条中的“就业司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估,并进行重点
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
 
8
 
国有企业改制
为股份有限公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
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497号)
第二条中的“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其初始工
资水平,由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

 

 

 
司的初始工资水平核定
 
 
9
 
 
 
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0]11号)
 
第三条中的“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
 
 
职业培训教师
上岗资格认定
 
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
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
 
第二条第三自然段中 “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
第三条第二自然段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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