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则的通知
为做好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高网上服务水平,拓展互动交流功能,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厅门户网站栏目及责任分工(略)
二○○七年九月六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信息发布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做好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快捷、及时、优质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厅网站主办单位为厅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整体组织和综合管理,监督运行状况;负责网站栏目的统一规划、总体框架设计和制作以及网络系统的技术保证;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三条厅内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为厅网站共建单位,负责相关栏目信息的发布和管理。网站栏目责任单位是与本单位业务相关栏目信息的提供、组织和维护者,是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具体负责的单位。
第四条厅网站信息发布,实行栏目责任单位责任制(见附件)。各单位指定一名专人(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站责任栏目信息的组织、维护和管理工作。信息管理员应及时采集、发布与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的信息与工作动态,全面、准确反映与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信息的发布内容和时间
(一)政务公开类栏目信息(如新闻等栏目)
1、厅级以上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信息,2日上网发布。
2、各类媒体发布的新闻,同日上网发布。
3、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上网发布。
4、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通告等,发布当日上网发布。
(二)在线服务类栏目信息(如药品目录、最低工资指导线、鉴定考核成绩等查询类栏目)
应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网上办事类栏目信息(如网上申报等栏目)
应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事时限应由各处按照业务流程提出办理时限,然后在网上公布,并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交互沟通类栏目信息(如网上信访等栏目)
应由责任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各单位进行答复工作。对于公众咨询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用个别答复、网上公开答复等形式回复,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劳动保障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劳动保障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建立信息发布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上网信息由本单位领导把关。对一般常规性信息的发布,由各责任单位领导审定;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重大新闻或非常规性信息的发布报办公室审定,必要时由办公室请示厅领导。上网信息有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各责任单位应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二)信息中心通过信息发布管理系统统一配置责任栏目的管理维护权限。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必须通过本单位用户名、用户口令登录网站信息发布平台。用户口令可以由信息管理员自行设定,用户口令不得与用户名相同,信息管理员应妥善管理本单位用户口令,不得外泄。
第九条建立考评制度
(一)建立月考核通报机制。信息中心将按月对各单位网上办公开展和栏目信息维护情况在厅办公内网进行通报。
(二)网站信息维护情况列入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目标考核范围,并与优秀处室、先进党支部评比挂钩。
(三)建立信息管理员奖励制度。年终对优秀信息管理员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四)建立优秀责任栏目评选制度。年终对栏目进行评比,在月考核的基础上,对内容丰富,更新及时的优秀责任栏目进行表彰。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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