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意见的复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意见的函》(辽质监函[2005]24号)收悉。经与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委办、地税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以前,多数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在当地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了保持参保单位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单位(驻沈阳市的单位除外)暂不列入本次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特此函复。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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