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等相关事项,经研究,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属地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07年1月1 日起养老保险关系移交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管理。今后与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管理。
二、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等相关事项。
三、按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的已退休人员,自2007年1月1 日起移交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平稳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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