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807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区建设,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权益,根据国家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政策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工作、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务工作者及社(低)保干事。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保险费由市、区(县)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区工作者,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参加保险的操作办法及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及缴费比例。在社区工作者中,原先有参保手续的要接续参保。没参加过劳动保险的社区5_-作者从现在开始办理参保手续,根据辽宁省相关文件规定,首次参保年龄限定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缴费要参照(企业)缴费标准办理,单位缴纳l9,由市、区(县)政府各承担50%;个人缴纳8%。缴费基数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在办理劳动保险之前,社IXz作者-必须与所在区(县)民政局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各区(县)民政局凭劳动合同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二)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可参照在职人员参保,单位承担的9·6%,由市、IX(县)政府各承担50%;个人承担2%。缴费基数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同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参加高额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用由lC区(县)政府承担50%;个人承担500X。医疗管理证和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以社区为单位统一办理,由社区社保专于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失业保险也要积极办理,失业保险费单位承担2%,由市、区(县)政府各承担50%;个人承担l%。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四)政府补助时限从2004年6月算起。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不再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助: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三)因落选、罢免、解聘等原因离开社区工作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工作者按规定年限缴足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从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区工作者符合退休条件,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由个人按医保政策规定补齐所差医疗保险费后,开始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资格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旧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自六月一日起实行。

  

信息来源: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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