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定向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2152

  盘锦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参保职工就医,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服务水平,保障参保职工享受高水平医疗服务权益,促进本市定点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针对盘锦市参保职工对医疗技术的高需求,转诊转院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关于省内医院定点转出的会议精神,特对盘锦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应由本市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即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盘锦市中医院或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即盘锦市结核病防治所、盘锦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二、转诊转院程序的规定

  参保职工所患疾病确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救治的,或是不能确诊的疾病。须由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院意见由临床医生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科主任鉴字,主管院长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盖章,然后到市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出。

  三、转诊转院率的控制

  根据《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三级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率控制在1%以内。

  四、转诊、转院规范管理

  1、转诊转院的病种必须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不能治疗的或者是不能确诊的疾病,在外地一旦确诊后如果本市可以治疗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本市能够诊治的疾病,医院转出后医保中心不予审批,并在年底考核时作为一项考核项目给予相应的扣分。

  2、参保职工转出后中间更换转出医院必须经过重新审批程序,不得在原审批表上更改。

  3、患者病情较重且本市的医疗水平治疗无效需到上级医院治疗,各定点医院不得借故不办转诊推诿病人,造成参保患者病情加重,定点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向参保职工做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执行转诊转院程序,严格按照定向转诊转院规定执行。否则市医保中心不予审批,统筹基金不予支出。

  5、参保职工因急诊由非定点医院转出的、周边地区参保职工由周边委托医院转出的,持转出医院的手续到市医保中心补办手续。本市没有的专科疾病如精神病、疑难杂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由市医保中心直接转出。

  附件:定向转院目录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7年7月26日印发

  附件:定向转院目录

区域
序号
医院名称
 
l
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
中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3
辽宁省人民医院
 
 
4
 
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5
辽宁省肿瘤医院
6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
7
沈阳市传染病院(六院)
8
辽宁省精神病防治院
9
鞍山市千山医院
10
汤岗子医院
 
l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2
北京同仁医院
 
 
3
 
北京协和医院
 
 
4
 
北京天坛医院
5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研究所肿瘤医院
6
北京积水潭医院
7
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院
8
中国人民解放军三0九医院
9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
10
中国医学科学院天津血液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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