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462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字[20073 12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帮助广大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建立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机制;有利于实现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依法监控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贯彻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主要内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的阿步增长。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要内容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客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加班加点、法定休假目、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曲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工资待遇)和分配形式;

  2.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4.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5.基本社会保险缴纳办法;

  6.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

  7.工资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上,建立正常的工资调增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要把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基本劳动权益上,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要研究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程序。

  (三)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及劳动生产率提高情况,在工资增长指导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基准线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9上线区间内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弱的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增长。各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为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作用,各企业应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履约责任制度,将落实工资协议条款的责任进行内部分解,纳入各岗位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进行统一考核和奖惩;公开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履行、检查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骤

  从今年起,3年内在全市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今年集中抓好50户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2008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其中,百人以上企业建制率达到80%;2009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工资集体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已经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专项工资集体协议作为综合性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分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好职工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并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规范签订程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把工资协议及履行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协议的企业要依法予以纠正。劳动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工资协议纠纷。

  工会组织要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依法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协商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责令其改正,并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荐优条件。

  企业工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职工的参与度;组织召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协议,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工资报酬的权益。

  市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建设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j,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经济、财政、统计、税务、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五、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盘锦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督促各类企业依法推进工资协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定期研究和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亦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和各地区、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指导性指标,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三)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低于'原则,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地税部门对未上报工资总额的企业,不予职工工资税前扣除。

  (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涉及诸多因素,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劳动和工会干部及基层劳资和工会人员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主要承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政策咨询、培训协商代表或受聘请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协商顾问等工作。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附件:

  盘锦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喻国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王广华 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

  王秉宽 副市长

  成 员 于长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秉智 市经委副主任

  陈令歧 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庆砚 市总工会副主席

  于显军 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允喜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庆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田立军 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王庆国(兼)。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