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1162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委托医疗机构,辽河油田医疗保险办事处:

  为了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保险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64号,以下简称《目录》)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目录》中的甲类项目,按照规定执行。

  二、乙类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在5%—20%的比例范围内确定。

  (一)5%自付项目

  1、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5%。

  2、除外10%、20%自付的诊疗项目。

  (二)10%自付项目

  1、大型设备检查CT、MRI、彩超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与治疗费用,属检查项目的自付10%(2102—2407、除外2405、240300007、240300008)。

  2、心脏电生理治疗(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射频消融术)。(310702004—310702021)。

  3、手术中特殊的医用材料(国产)。

  4、血透、腹透。

  5、骨髓移植术(310800019—310800021)。

  6、体外冲击波碎石(311000040)。

  7、麻醉体外循环(330100017)。

  8、放射治疗中模具设计及制作(2405)。

  9、介入治疗(静脉\动脉\门脉\心脏\冠脉\脑和脊髓血管介入手术)(3201、3202、3203、3204、3205、3206)。

  10、腹腔镜、宫腔镜手术(330900007、331005003、331005005、331306002、331306006、331306008、331306009)。

  (三)20%自付的项目

  1、高压氧治疗(310607001—310607006)(一氧化碳中毒甲类支付)。

  2、体被系统(黑光治疗、红光治疗、悬浮床治疗、翻身床治疗)(311400015—311400053)(烧伤患者治疗10%自付)。

  3、手术中特殊的医用材料(进口)。

  4、X刀治疗(240300007)、伽玛刀治疗(240300008)。

  5、移植肝切除术+再移植术(331005018—331005019)。

  三、定点(委托)医疗机构使用丙类项目的,应先征得参保住院人员或其委托的亲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住院人员可拒付,对于省规定的丙类项目,符合盘政规[2005]5号文件的,按盘政规[2005]5号文件执行。

  四、转往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中的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结算,执行省及我市的政策规定。

  五、各定点(委托)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沟通,做好新旧《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尽快将《目录》的调整内容维护到医疗保险网络系统,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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