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49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险统筹与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参保人员的节约意识和储蓄观念,约束不合理消费行为,也有利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积累机制,对于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统筹地区放松了个人账户及资金管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乘机与不法商贩相串通,套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统筹地区要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凡按当地规定给参保人员建立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范围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一般支付本人在普通门诊、按当地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以及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范围。各级统筹地区不得随意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基金支付范围。

  二、各级统筹地区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要按照“统账分开”的原则,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与参保人员自我保障的责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要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不得互相串换使用;过去已经发生串换使用的,要限期归回各自账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要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及时划入,需要调整划入的比例时,要报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个人账户基金与统筹基金运行情况要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协议,要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和结算情况纳入定点协议内容,坚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制度,对违反协议行为,特别是对恶意串通他人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要按定点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基金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质量,杜绝和减少违规现象,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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