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679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现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透析结算标准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液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次350元结算,每月最高限额为4200元;透析费用的统筹基金和参保患者个人支付比例,按照《关于调整驻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血液透析费用包含:透析药品及材料,患者每月一次的血常规,钾、钠、氯、磷离子、血糖、肾功能化验检查;三个月一次的血脂、肝功能(乙肝、丙肝等)化验检查;半年一次的胸片、心电图等检查。

  (二)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腹膜透析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以及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必须使用的辅助用药(促红细胞生红素和降压药)的费用,也按照《关于调整驻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异地安置人员转移居住地及转诊转院结算标准

  (一)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职工,需要从安置地转移到其他城市居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居住证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二)异地安置人员因故回沈阳期间,发生符合急诊抢救范围的疾病,允许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并于3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医疗费用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探亲就医有关规定处理。

  (三)异地安置人员需要转诊转院到安置地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含转回沈阳)就医的,慢性病需有异地定点医院出具需要转院的证明材料、有关的病志资料以及本人或家属的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符合急诊抢救规定的急性病可以先转诊,5个工作日内由亲属或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携带转诊转院证明、单位证明材料、本人或家属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病志资料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异地安置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的结算办法结算。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