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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一次性服务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10-15浏览次数:1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待遇领取方式 :

(1)发放至个人账户: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标注开户行行号);若无社保卡,可提供本人其他银行卡(标注开户行行号)。

(2)发放至单位账户:单位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标注开户行行号);单位垫付凭证等佐证材料。

4.住院材料: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案(加盖病案室印章)。

5.门诊材料: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

二、补充说明

  (一)收费票据原件:医院机打黄联发票(需加盖医院红色印章)或电子发票(本人或单位需承诺所提供的电子发票未做他用)。

(二)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车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需补充保险理赔分割单)。若第三人全责,停工留薪期内的医疗费用由第三人全额支付,工伤保险不予报销。

(三)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办理转院手续,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辽宁省协议机构查询路径:登录电子社保卡小程序-人社办事-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康复机构查询。

(四)交通、住宿费:经办机构核准后转往省外就医的,可按规定报销交通、住宿费;省内异地就医和长期居住在省外人员异地就医不报销交通、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座)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住宿费,最多不超过3天,每日限额180元。

三、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大厅1-3号窗口(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                           

咨询电话:0427-2210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