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瑞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送达陈兴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公告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辽2111劳鉴工初〔2026〕0232号
被鉴定人:陈兴华
身份证号:211102XXXXXXXX1047
用人单位:辽宁瑞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辽1122工认〔2026〕4号
伤病情况:左股骨颈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左尺骨冠突骨折、下唇部皮裂伤、左桡神经损伤、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术后、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术后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陈兴华被鉴定时的伤残情况,经本委鉴定,致残程度为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停工留薪期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盘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
注:本鉴定结论书一式四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