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盘人社发[2025]73号

发布日期:2025-12-02浏览次数:1583

盘人社发[2025]73号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元调整为20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