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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消防安全|关于开展畅通消防“生命通道”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6-09浏览次数:0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住宅小区,含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居住区域。

二、整治要求

(一)人员密集场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检查,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铁丝网、广告牌(完全遮挡逃生和灭火救援门、窗的广告牌)等障碍物的,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应当在每一处防盗网设置逃生窗口,逃生窗口可参照消防救援口设置(窗口长不应小于1.0米,宽不应小于0.8米)。

(二)严禁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按要求在住宅小区施划消防车通道的标识。

(三)严禁堆放货物、杂物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保持防火门常闭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损坏消防设施。

(四)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各单位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鼓励社会公众和单位员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举报违反本通告要求的消防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