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一、适用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2.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无单位缴费1年以上)的人员。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
二、办理要件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经年检后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如需要);
③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如需要);
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⑤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如需要);
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⑦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②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相关证明;
③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如需要)。
(2)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申请认定表。
三、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初审。街道、乡镇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认定。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各市实际工作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在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相关情况。
4.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五)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公示5个工作日)。
服务咨询电话: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科 2661937
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860216
双台子区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361360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530689
盘山县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55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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