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 《关于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提案》(第46号)的答复 盘人社〔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浏览次数:626

印宝东提案者: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已联合将《转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盘人社〔2016〕19号)印发至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部署到位。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上级部门政策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政策,合理确定津贴类别,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下步工作,建议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要求,在政策范围的最大限度保障从事农业有毒有害和畜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权益。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15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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