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关于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聘任的建议》(第75号)的答复 盘人社〔2024〕46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浏览次数:148

王娜、刘庆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聘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职称聘任政策要落实情况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教育行业、卫生行业、科研及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调整,2019年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完善全省教育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盘人社发〔2019〕50号)、《转发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盘人社发〔2019〕51号)、《转发完善全省科学研究及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盘人社发〔2019〕52号),高级岗位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完成了对所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新的岗设比例进行了设置。

2019年为全市教育系统解决948人(其中:市直144人、兴隆台区534人、双台子区94人、大洼区86人、盘山县90人)已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因岗位设置数量限制产生的未聘问题。为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化解矛盾,经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一次性全部解决高级资格“已评未聘”问题,2019年底各级人社部门完成对948人高级教师职务资格的岗位聘任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和《盘锦市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1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8月16日,盘锦市教育局、盘锦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辽宁省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的指导意见(盘教发〔2019〕20号)文件,启动了我市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省文件要求,自2018年7月26起,我市对符合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教师,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截至目前,已有1127名乡村教师取得了高级教师职务资格,并全部聘任到了相应岗位。

二、最大程度地实现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应评尽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是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共同研究决定,全省统一比例。由于现行职称政策是评聘分开的,允许先评资格后聘任,是必会导致些人取得资格不能聘任现象发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省厅已于2019年对专业技术结构比例进行了调整,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也对急需紧缺人才、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重大科研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自行组建研发团队,根据团队核心成员业绩情况可以单独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用人单位也要围绕激发和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优化岗位聘用方案,严格按照岗位数额择优聘用。

目前个别单位存在用非所长、专业不对口等问题,人员的使用存在着误区。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短缺,另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浪费,人才的短缺和浪费并存,没有达到人与才、职与岗的最佳匹配,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率低,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得不到充分利用,专业技术能力不能够有效发挥。

三、下步,我们努力的方向

市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持续性地开展好职称聘任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比例。在现有体系下,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与人员评聘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无法调和。在目前的专业岗位设置中高级、中级岗位占比太小,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和建设人才队伍。因此,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不仅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更重要的是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首先,依据岗位设置原则对编制人员数额进行核定,从而确定岗位总量。其次,还需要通过对设置的每个岗位进行职能划分,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任务和应负的职责,避免重叠、重复和冲突,解决人才闲置问题。最后,根据单位的社会职能和岗位的结构合理设置岗位比例,增加高级、中级岗位占比,尤其是加大高、中级岗位向县区倾斜,向基层单位倾斜,向特定岗位倾斜,从而优化岗位结构,确保人才队伍大局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岗位聘任管理。岗位管理不仅仅是对岗位数量、岗位聘用和合同管理等具体管理制度来实现,还需要加强聘任后考核管理。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坚持因事设岗原则,确保人岗对应、人尽其才。同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管理制度,实现对岗位聘用后进行科学考核和动态管理的目标,推行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并结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聘任岗位的人员进行积极鼓励和激励,推动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

最后,十分感谢贵单位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印发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