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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盘人社发〔2024)34 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辽滨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全市职称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深化改革,强化人才引领支撑作用

(一)坚持以人才促创新,开辟新赛道培育新质生产力。突出人才引领发展的先导作用,为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提供人才新动能,助力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对建设国家级科研平台、大科学装置预研项目及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攻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团体和高层次人才,积极予以职称评聘政策保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创新发展,保障政策期限内的企业科技专员职称评聘权利,服务企业创新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按规定享受倾斜政策。助力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且符合省相应系列(专业)评价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和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无需换发辽宁省职称证书;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且符合省相应系列(专业)评价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二)坚持向改革要动力,锚定“六个方面走在前列”目标定位攻坚克难。按照在打造新时代“六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改革开放、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增进民生福祉六个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定位,对我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任务,各高级评委会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责任务,将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其中工作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经用人单位考察参与其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聘任,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和突破前沿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技术引领支撑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岗位职数限制,经考核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三)突出重点为创新发展赋能,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继续实施县域人才倾斜职称政策,稳定基层人才队伍,引导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龙头企业开展自主职称评审。常态化开展中小型科技企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支持柔性引进人才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对引进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四)坚持加强引育青年人才,储备创新型战略人才力量。强化职称政策在“引育留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方面的“指挥棒”作用,给予青年人才更多的信任、更好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畅通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且业绩成果优秀的可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可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首次聘用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还可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促进产学研融合,对获得全国、全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按规定享受职称评聘倾斜政策。支持青年人才担当更大科研作为,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负责人的,可予以职称评聘适当倾斜。

(五)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健全服务体系提供有力保障。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海外专家和科研团队等,实行精准服务、主动服务;提高服务便利化,及时服务、快速服务,加强沟通协调,对特殊人才坚持急用先行、特事特办,按照“一团队一策”“一人一策”的评审方式,给予特殊政策、特殊支持。

二、规范评审程序,健全科学评价体系

(六)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价权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在省评审标准条件上可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建立健全制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标准、有具体负责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核准手续后稳步实施。新申请且当年计划开展评审的自主评审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630日。

(七)加强职称评审规范化建设。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规定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

严密组织程序。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等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如需要委托其他评委会进行代评的,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相关审核委托程序,方可受理。全市各评委会在例会前两周,将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例会时间及相关政策依据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评委会年度例会应于11月底前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评审。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实行“评聘分开”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实行“评聘结合”的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按比例推荐。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严守评审纪律。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评委会投票结果,严禁多轮投票表决。职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资格或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八)加强职称评审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完善职称制度体系,扎实提升职称评审监管能力和水平。各评审机构应该按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在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评审方式、受理时间地点和提报材料等事项;要按照省纪委监委2024年营商环境监督行动要求,加大“阳光辽宁”行动拓展力度,督促市县管理企业和学校、医院按照公开事项目录,及时公开职称评定相关信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新媒体违法违规广告及时清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维护职称严肃性和公信力,助力营造一流人才环境和营商环境。

(九)加速职称数字化赋能改革。各评审机构要认真收集归纳整理历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信息,重点是全面梳理各系列、各层级、各年份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相关信息,做好统计工作,为职称评审信息化做好准备。积极推广使用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完成职称评审工作。各评审机构一定要压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持续规范做好职称评审历史信息归集、整理、上报工作。各评审机构要强化数字化工作思维,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应用,着力提升数据运用本领和数据安全防范能力,严防信息泄露,不断提升职称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十)做好我市向省行业主管厅局高级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事前公示的推荐程序办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到主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作须遵守辽宁省各厅局制定的量化评审标准和各系列规定的申报时间,提前10天将有关材料完备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审核条件方可推荐。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十一)科学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本着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及时做好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聘任工作,确保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及结构比例;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岗位设置,转隶未完成、人员编制发生变化而未调整岗位设置的,原则上不得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

(十二)持续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围绕激发和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优化岗位聘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岗位数额择优聘用。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3级岗位需要聘任4级岗位满5年以上;聘任其它等级,需在下一等级岗位聘用满2年以上,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本层级的最低等级;自主评审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聘用。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考试和职业资格工作

(十三)确保考试安全和程序规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全力加强考试安全管控,认真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要求,规范考务工作,提高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安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考试制度建设,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和考务培训;严肃考风考纪,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考试环境。

(十四)严格执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落实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及时跟进目录调整情况并及时公布;做好新修订的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落实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持续开展专业技术类“山寨证书”常态化治理、打击“挂证”等工作;按照规定持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数据的采集、审核及证书发放工作。

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辽宁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盘锦市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xlsx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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