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 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盘人社发〔2023〕37 号
- 发布日期:2023-06-08
- 浏览次数:312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辽滨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全市职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
(一)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价权。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在省评审标准条件上可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建立健全制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标准、有具体负责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核准手续后稳步实施。新申请且当年计划开展评审的自主评审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加强职称评审规范化建设。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规定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
严格组织程序。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如需要委托其他评委会进行代评的,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相关审核委托程序,方可受理。全市各评委会在例会前两周,将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例会时间及相关政策依据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评委会年度例会应于11月底前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评审。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实行“评聘分开”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实行“评聘结合”的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按比例推荐。 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
严肃评审纪律。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评委会投票结果,严禁多轮投票表决。职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资格或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三)加快推进职称信息化改革。本着“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各评审机构要认真收集归纳整理历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信息,重点是全面梳理各系列、各层级、各年份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相关信息,按时统一录入数据库。涉及评委会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由现评审机构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各评审机构一定要压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定专人负责,高质量完成职称评审信息收集、统计、录入工作。逐步完善专家评委库信息、职称政策文件等电子文档,为信息化改革打好数据基础。
(四)做好我市向省行业主管厅局高级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事前公示的推荐程序办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到主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社局。申报工作须遵守辽宁省各厅局制定的量化评审标准和各系列规定的申报时间,提前10天将有关材料完备报送市人社局审核,符合审核条件方可推荐。
(五) 优化完善职称评审监管服务。着力围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扎实提升职称评审监管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畅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对享受政策纳入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并可直接评定或认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社部门统一协调相应高级评委会组织专家实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重点职称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立足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与救治工作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政策学习,加强调查研究,把开展职称工作与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和实施“领导干部进园区进企业 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有效衔接,用心用情用力开展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司法部门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新媒体违法违规广告及时清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维护职称严肃性和公信力。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六)科学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本着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及时做好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聘任工作,确保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及结构比例;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岗位设置,转隶未完成、人员编制发生变化而未调整岗位设置的,原则上不得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
(七)严格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围绕激发和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优化岗位聘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岗位数额择优聘用。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3级岗位需要聘任4级岗位满5年以上;聘任其它等级,需在下一等级岗位聘用满2年以上。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本层级的最低等级;自主评审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聘用。
三、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强化人才引领支撑作用
(八)坚持改革激发活力,引导人才积极投入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各评委会要围绕其参与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重要工作表现,完善识人用才机制,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增加其在评价指标中的权重;经用人单位考察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优先聘任,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技术引领支撑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岗位职数限制,经考核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九)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全力支持打造国家重要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创新生态、创新平台、创新人才“三位一体”协调推动,加快建设我市战略人才力量,支持用人单位围绕重点科研攻关和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课题建立卓越工程师团队,其团队成员可根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直接参评相应级别职称。 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评委会要完善基础研究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差异化评价和长周期支持机制,允许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依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直接评聘相应职称;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可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首次聘用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鼓励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基础研究领域高层次人才。
(十) 突出重点为创新发展赋能,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为实现全市高质量转型,全方位振兴的工作目标,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精准实施职称评价和人才培养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常态化开展中小型科技企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支持柔性引进人才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对引进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一)扎实推动乡村振兴,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继续实施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教师的职称评审支持政策。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原则上应满足基层服务的有关条件。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下沉到基层一线,服务我市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当地发展需要提供智力服务,其服务成果和质效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和科研能力要求。 在县域创新创业的优秀科技型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允许其破格申报职称评审。完善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支持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对长期服务乡村的或取得重要成效和业绩成果的在职称评聘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十二)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服务完善措施最大程度引才育才用才。按照“一团队一策”“一人一策”方式,鼓励事业单位引进海外专家、科研团队,可给予特设岗位支持,业绩成果优秀的科研团队成员纳入职称评定“绿色通道”,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聘任,无相应职称的实行先聘后评。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一次性享受职称评审“一步到位”政策。在县以下基层探索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考试和职业资格工作
(十三)确保考试安全和程序规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全力加强考试安全管控,认真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的考试工作,规范教务工作,提高教务管理与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安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考试制度建设,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和考务培训;严肃考风考纪,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考试环境。
(十四)认真落实职业资格目录。严格落实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及时跟进目录调整情况并及时公布;贯彻落实国家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通知;持续开展专业技术类“山寨证书”常态化治理、打击“挂证”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推进证书发放、查验便利化。
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2023年盘锦市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xlsx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