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实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省内互认共享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2〕295号】

发布时间:2023-02-10 浏览次数:72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方便全省工伤职工救治,经研究决定,我省实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省内互认共享。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内互认

  从2023年1月1日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机构),经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实行互认共享。2022年12月30日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现有服务协议机构名单报省社保中心备案,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统一公布。

   二、机构准入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服务协议机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和协议文本签订服务协议。2023年1月起,各市不再跨地区新签或续签服务协议机构,在本地区新签服务协议机构名单要及时报省社保中心备案。

  三、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机构按属地原则进行协议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监督检查、各市自查和省内互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服务协议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或逾期不整改的,取消服务协议机构资格。

  四、就医管理

  工伤职工可自主选择省内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进行相应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产生的费用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负担跨市产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执行新规定。

  五、结算方式

  工伤职工省内跨市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产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部分,采取本人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办法解决。待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全部上线且功能完善后,再实行联网结算。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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