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 盘人社发〔2022〕56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浏览次数:2152

盘人社发〔202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

(此页无正文)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5日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印发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政发〔2022〕15号),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一)《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条件

  (一)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是指2022年以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企业。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有确定为中高风险区域情形的省辖市城区或县(市)。

  三、简化企业缓缴申报流程

  (一)统一缓缴政策受理部门。自2022年6月,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

  (二)简化申报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别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缓缴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企业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通过网上申请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缓缴申请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高至50%。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只可享受一次扩岗补助,不可重复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二)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各项稳岗政策“免申即享”力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要在6月底前基本落实到位,推动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免申即享”,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等信息确定政策享受群体,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补助信息,经企业“一键确认”后直接发放。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严厉查处和打击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缓缴企业补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工作要求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切实将新一轮助企纾困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社保费缓缴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缓缴数额、缓缴期限、缓缴期满补缴等),由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报送省社保中心、省税务局。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不往前追溯,已缴保费不退费。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附件: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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