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事转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公告 2022年第1号
- 发布日期: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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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落实辽政发【2015】4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辽人社【2017】101号《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公告下发之日起,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转企”未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人员(具体单位包括:原盘锦市歌舞团、原盘锦市水利工程地质勘探处、原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原盘锦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原盘锦市房产修建公司、原盘锦市人民政府云鹤宾馆、原盘锦市人民政府第一招待所、原辽河时报社、原盘锦市评剧团、原盘锦市人才服务局人事代理机构中按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的人事代理人员),请于2022年3月20日前主动与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联系,到市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已不存在的,可直接与市机关事业保险中心联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因逾期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而造成本人不能缴费、补缴断档、退休手续受影响等一切后果,均由原单位及主管部门与职工本人负责。
特此公告。
地址: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老人事局楼)四楼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416室。联系人:李小佰、张桂君。联系电话:0427-2818239、0427-2811830。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2 年 2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