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2021〕23号

发布时间:2021-10-18 浏览次数:2092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市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中级人民法院:

为改革我省劳动合同管理模式,推动“互联网+人社”应用,建设利企便民的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现就在我省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自主运行,政府监管服务,分级分类推进,加强权益保护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创造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和制度环境,逐步推动电子劳动合同广泛应用和管理服务优化。

二、适用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提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三)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四)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劳动合同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提供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六)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续订、变更、解除电子劳动合同。

(八)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四、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

(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电子劳动合同技术规范,建立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做好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与服务。

(十)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要向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接入管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

(十一)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十二)用人单位要建立电子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订立流程,告知劳动者订立流程、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向劳动者说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的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以及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措施等。

(十三)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四)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或收取费用。

(十五)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加盖单位公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十六)用人单位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好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和保管,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电子劳动合同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五、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

(十七)依法订立,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与纸质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十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

(十九)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院审判中,电子劳动合同可作为相关证据使用。

(二十)加快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内共享与应用,并逐步推广至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司法与行政执法领域。

六、信息安全与保护

(二十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二十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或可能失密时,应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二十三)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二十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解决电子劳动合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电子劳动合同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电子劳动合同应用的宣传引导,听取工会、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做好指导和服务。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1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保护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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