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人社〔2021〕16号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次数:175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8〕1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9号)精神,积极推动多类型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衔接机制,推动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2021年6月23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规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机制,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有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秩序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各级总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开展多元化解工作,推动争议纠纷实体化解、合法权益有效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各级总工会应当设立调裁对接办公室,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各级人社部门和各级总工会应当明确本地区调裁对接工作部门。

  第四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调解室,聘请劳动争议法律专家开展调解。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总工会也可以在职工服务中心和大中型企业设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或者比较稳定的兼职调解员,有统一规范的组织名称、悬挂调解标识,张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调解员行为规范,健全调解组织工作制度,落实调解工作经费、“以案定补”等激励保障措施。

  仲裁委员会可以推动设立劳动争议专业仲裁庭,可以在地方总工会和职工服务中心、大中型企业设立劳动争议巡回仲裁庭,负责案件仲裁和仲裁审查确认工作。

  第五条  各级总工会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服务队伍建设。各级总工会应当聘请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加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组建由仲裁员、律师等劳动争议法律专家组成的专业调解团队,并委派、委托专业调解团队协助各级工会开展调解工作。

  人社部门和总工会应当适时联合组织调解员培训。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调解员,人社部门经与工会协商可予解聘。

  第六条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派工会调解组织进行裁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自仲裁委员会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工会调解组织对所受理的劳动争议,认为有必要由仲裁委员会派员参与调解的,应当及时函告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派调解团队成员参与调解工作。

  第七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立案后或仲裁中与工会调解组织协商,可以委派工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仲裁委员会审理中涉及专业性强或工会调解组织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邀请工会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第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并积极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充分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对经工会调解组织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后续的依法解纷流程。根据案件类型需经仲裁程序的,先告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经仲裁程序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组织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或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终止调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落实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优先立案、优先审查、优先办结当事人经工会、企业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审查调解协议效力,并依法制作调解书。

  经工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也可经工会调解组织向仲裁委员会转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选择由工会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经仲裁审查确认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和总工会应当充分发挥人社部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汇聚各方调解资源,实现调解过程、材料流转、程序转换、仲裁审查确认、速裁快审以及业务培训的在线操作、“一网通办”,提高解纷实效和效率。

  第十一条  各级总工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工会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调解员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要开展绩效考评,作为奖励、解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总工会要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梳理总结。在遵循调解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以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调裁对接工作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劳资双方法治意识和调解意识,提高对劳动争议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的社会认知度、接受度,促进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工会要加强对下级人社部门、工会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指导、监督。

  各级人社部门和总工会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向上级层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级人社部门和总工会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报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备案。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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