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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辽宁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

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日前,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明确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关于提标幅度,通知明确,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沈阳、大连、锦州三市提高3.5%以上,鞍山、本溪、丹东、营口四市提高4.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六市提高5.5%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沈阳、大连两市提高6.5%以上,鞍山、本溪、朝阳、锦州四市提高8%以上,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铁岭、葫芦岛七市提高9.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4%以上。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平均提高5%、7%以上。全省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

通知明确,除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信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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