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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职工权益保护再升级

近日,由辽宁省总工、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示范文本》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单位联合发布,提出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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