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发[2020]16号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次数:203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不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和事项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象

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经济困难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简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审查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审查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给予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或者享受优抚待遇证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劳务费、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针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

针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三、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机制建设

各市要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为民办事清单。一是建立工作指导机制。各市人社部门、仲裁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指导,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二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市人社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逐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组织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完善咨询机制。各级仲裁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法律服务网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四是积极推进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仲裁机构要为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未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仲裁机构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便于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组织保障

一是要提高认识。各市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会同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对建立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监督。三是要强化经费保障。各市财政部门要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要提供经费支持,市、县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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