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劳动能力鉴定申办指南
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1、《盘锦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贴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此表应用黑笔填,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所有的住院病志或门诊病志、诊断书复印件一份(加盖病案室红章);
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X片(CT)诊断影像报告(片子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X片报告单为初次和近期复查的)。
三、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需提供的材料
材料1—5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相同。
四、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凡因工伤残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审查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人的病历是否真实。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②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③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④对提供的医学病历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并取消申请人鉴定资格。
3、体检鉴定。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情况,将进行以下程序:
①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②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被通知两次未参加鉴定者,自动取消鉴定资格;
③指定医院、聘用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④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4、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专家鉴定意见经初审、再审、专家组评审、复核、集体商议等做出鉴定结论。
5、结论送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盘锦市人社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服务科
办公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4号劳动大厦二楼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2210766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