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 盘锦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人发〔2009〕11号
- 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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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
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及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了《盘锦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辽人社函〔2009〕5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 盘锦市人事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盘锦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及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事业单位内设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事业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7、岗位设置应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设置的岗位中除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超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暂以在册正式职工数为基数,在未达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前,超出编制数部分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8、因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所需的高、尖端技术人才经核准,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数按事业单位需求而定。
三、岗位等级设置
全市岗位等级设置参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一级、二级为国家设置的管理岗位,三级、四级为省设置的管理岗位,我市自五级开始设置,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详见附表)。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单位机构规格确定。领导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建制的,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25%、4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其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建制的,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20%、3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七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七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5)未明确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根据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配备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详见附表)。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结构比例不超过2:4:4;县、区事业单位不超过1:3:6;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不超过0.5:3:6.5。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员级岗位没有比例限制。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详见附表)。
15、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结构比例,全省控制目标标准是: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要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16、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技术工一、二级岗位,主要在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中设置。一级岗位只在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辅助技能岗位中设置。对技能操作要求不高的技术工岗位,一般不设置一、二级岗位。
17、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省政府人事部门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国外或省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省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20、特设岗位的设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21、特设岗位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特设岗位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聘用。
四、岗位条件
22、岗位条件是指受聘到某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岗位条件包括岗位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聘用条件。
23、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4、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是:
(1)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3)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具有七级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可受聘到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具有八级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可受聘到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作1年以后,可受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全日制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工作1年以后,可受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25、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是:
(1)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实行以聘任代替评审的省属本科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聘用条件,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6、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是:
(1)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五、岗位审核
27、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岗位设置应体现本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明确岗位管理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28、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29、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规定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3)按管理权限报请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各单位制定出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5)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0、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0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2、建立《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记入《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六、岗位聘用及待遇
33、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
34、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5、事业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确定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落户的基本依据。
36、对于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由主管部门统一设置,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对设置的岗位进行核准, 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37、对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领导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破格聘用。其中,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破格聘用到上一个级别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在同一层级岗位中,高聘到上一个等级岗位。破格聘用的岗位级别不能超过本单位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
3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聘用。以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完成专业技术岗位任务的,可以同时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但须占本单位相应岗位数额。此类岗位的设置和聘用须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9、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进行。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一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40、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后,在岗位数额内原已聘用未能重新聘用到原岗位的人员,若岗位已聘满,可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所占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具体工资待遇按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42、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各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工作。
43、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等,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做好人员的上岗聘用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必须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基础上进行。对尚未推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先行转换用人关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然后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44、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应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确定单位岗位主体类型的意见;拟设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各级岗位数量、两类岗位同时聘用设置数量等。
45、各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意见须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由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上岗程序和方法等。
46、各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聘用条件、程序确定聘用人员。上岗进级聘用工作结束后,应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连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一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47、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突击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让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违规操作、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8、凡违反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确认受聘人员,不予办理招聘事项,不予兑现工资,不予划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0、本实施意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略)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略)
3、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