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9〕100号)
盘人社发[2019]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作出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盘山县由1300元调整为16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由14元调整为16.3元,盘山县由11.8元调整为16.3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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