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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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其中:未成年居民(含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从70元提高到14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330元提高到400元;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80元提高到350元。
■提高门诊慢性病患者补助限额。对于2018年新增的11种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种(不含血友病)补助限额,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2018年1.8万元基础上下调1千元,调整为1.7万元。
各级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维护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31日
编辑: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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