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1 浏览次数:643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度开始,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80%90%缴费基数档次。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请本人于201871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缴费基数。

2018年71日前未确认缴费档次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均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知。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330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