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办发〔2016〕13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部门统一征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374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简化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流程,提高社会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和《盘锦市促进投资与服务便利化专项行动计划》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与稽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经济区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做好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建立五险统一征缴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五险统一征缴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赋予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为地税部门开展征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地税部门要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推进“金税系统”与“金保系统”对接,实现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共享;优化征缴流程,努力做好征缴服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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