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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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度开始,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80%、90%缴费基数档次。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请本人于2018年7月1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缴费基数。
2018年7月1日前未确认缴费档次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均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知。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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