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487

经省政府批准,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文件要求,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我市市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按省第二档标准调整,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盘山县按省第三档标准调整,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811日起正式执行。

(雷光、多思)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