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经省政府批准,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文件要求,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我市市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按省第二档标准调整,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盘山县按省第三档标准调整,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雷光、多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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