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怎么办?怎么维权?
答:职工发生了工伤,在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救治的情况下,应该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是否为工伤需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因受伤后影响劳动能力,需由单位到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申请鉴定评残,定级的工伤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临时用工或者是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令第8号)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具备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就是说,只要具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四、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答: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答: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负担?
答: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限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事故发生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
(五)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规定,视情形,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八、职工若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怎么取证?
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自接到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0个 工作日之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其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
九、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职工发生了工伤,由谁负责?
答: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同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