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次数:323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行政执法监察法律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等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6〕118号)
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春节前 现场调阅审查
2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力资源(人才、劳动力)服务机构、劳务(人才)派遣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境外就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 1.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
2.依法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3.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7〕23号) 2017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现场调阅审查
3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7〕63号) 2017年7月3日至8月3日 现场调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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