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局辽东湾分局,辽河口人社局,各县区人才中心: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5〕50号)文件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现就盘锦市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场地补贴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次申报的毕业生须为2010年以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或目前在校大学生)。
1.在各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创业场地,且签订场租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
二、 补贴标准和期限
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给予每年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对困难家庭中毕业生(大学生)创业的,经审核认定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
2.创业场地补贴每次最长申请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
三、 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创业场地补贴每半年申报受理一次,时间由市人社部门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创业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盘锦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大学生须提交所在高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房租支付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4.从业人员名册。
5.申报困难家庭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制发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
四、经办流程
各县区(经济区)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创业大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和经营场所等情况核实,填写《盘锦市创业场地补贴汇总表》(附件2),并将《汇总表》及原始申报材料报送本级财政审核后报送市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市人才服务机构对各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配比30%资金后,拨付至创业毕业生或创业大学生。
在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直接向市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经市级工商部门进行初次创业认证后,由市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级财政申报审核创业场地补贴。
居家创业、网上创业类创业组织租用非商业用房作为办公场地的,可经市人才服务局审核资质后,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五、申报受理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4月5日,逾期待下批申报。
申报地点:注册登记所在地人才中心(在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注册登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到两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具体申报工作窗口及联系方式如下:
1.盘锦市人才服务局: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
电话:2823379 2288915 联系人:孙丽 王锦
2.盘锦市人社局辽东湾新区人社分局:辽东湾新区管委会515室
电话:3400355 联系人:王有强
3.辽河口经济区人社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114室
电话:8290887 联系人:毛飞飞
4.盘山县人才中心:盘山县政府综合楼726室
电话:3581328 联系人:刘英敏
5.大洼县人才中心:大洼县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股
电话:6786885 张玉海
6.兴隆台区人才中心:兴隆台区北环北街58号417室(原天龙药业院内)
电话:2288516 联系人:杜欣鹏
7.双台子区人才中心:双台子区双兴北路401号(骨科医院道西)人才综合楼6楼人才综合办公室
电话:2315061 联系人:郑大志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区(经济区)人才服务机构要扎实开展创业场地补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政策开展创业场地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
2.要完善基础管理,及时在《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信息,健全申报和资金拨付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核实工作。
3. 对弄虚作假申领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补贴金额,取消享受其他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盘锦市人才服务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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