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用人单位统一申报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盘人社发[2014]125号

发布时间:2015-06-13 浏览次数:543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人社发[2014]125号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东湾分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及《关于迸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盘人社发[2014]110号),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企业),应按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费,不允许选择性参加某一或某几个险种。特殊类型用人单位(企业),如中、省直企业、农垦企业等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盘人社发[2014]110号)第二条规定确定。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及变动情况应当填写《盘锦市从业人员______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经职工本人签字后,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其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科(股),同时企业留存备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                        
 

   附件:_盘锦市从业人员————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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