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人社发[2013]5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确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推动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深度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辽宁省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现就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安放、取出节育环的,可领取100元节育医疗费。
二、女职工进行结扎或复通手术的,可领取1000元医疗费及20天的产假津贴。
三、女职工妊娠2个月以内流产的,可领取100元生育保险费及15天的产假津贴;妊娠3—4个月流产的,可领取200元生育保险费及30天的产假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领取500元生育保险费及42天的产假津贴。
四、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此次待遇调整1—3项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项调整内容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中未做改动的条款仍继续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