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5号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767

  辽人社发〔2009〕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程》对于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何序、魏军

  联系电话:(024)22839378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