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平大药房等两家定点零售药店违规情况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次数:557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东湾新区党群工作部、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经查实,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二和平大药房经营日用百货、化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进行刷卡;盘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兴隆总店摆放经营食品(木耳、珍菌等)。根据《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6]号)规定,通报如下:

  一、取消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二和平大药房(地址:兴隆台区兴二街;法人代表:王平;医保定点编号201204332)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与之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终止网络运行;对盘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兴隆总店(地址:兴隆台商业街;法人代表:王玉萍;医保定点编号:201204343)进行限期整改,为期三个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内容进行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在此期间停止网络运行。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以此为诫,对内部运营进行彻底整顿,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查处机制,营造媒体、市民关注医保、支持医保,共同做好医保基金监管的良性互动氛围,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和基金安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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