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盘人社发[2012]79号

发布时间:2012-06-19 浏览次数:460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人社发[2012]79号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辽人社[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5月21曰印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人社[2012]145号

  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临时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朝人社发[2012]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伤残待遇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包括临时性用工,均应依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新旧《工伤保险条例》衔接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办理:即“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此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词: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答复意见

  抄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事业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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