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2967

  辽劳社发[2006]5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的范围和时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其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其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2006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1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增加待遇的发放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整办法和标准,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严格审查增加待遇的条件,并及时申报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落实审批责任,严格审核增加待遇的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措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五、调整工作的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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