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4]124号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1875

  辽劳社发[2004]12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各企业事业单位,鞍山钢铁集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要求和《关于辽宁省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448号)精神,现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原煤炭行业符合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由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各市应通过动用统筹基金结余,加大基金征收和财政投入力度等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基金收支缺口较大且财政较为困难的市,省予以适当补助。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务必在年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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