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社险函[2006]89号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2801

  辽社险函[2006]89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将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促进基金内涵式增长的重要任务。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宣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下调缴费基数。一般是:2006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于80%,2009年不低于90%,2010年为100%。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规范统筹项目后,以上月应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四)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统筹地区社会乎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统筹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各项津、补贴项目确定缴费基数。

  (五)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费用,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在核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时,工伤保险应以“实名制”统计的人数为准。

  三、做好下一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各市在2007社会保险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和核定各险种缴费基数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规范操作。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与省局联系,以便使本通知得到很好落实。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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