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人社发[2011]95号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滨沿海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1]10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7元调整为8.5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6元调整为7.5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